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1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居民医保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居民医保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2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1.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3000元;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200元调整为300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150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90元调整为680元。
(二)2012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
二、关于医保待遇
(一)2012年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增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