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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七、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就业

  本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成功介绍就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八、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困难家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享受临时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助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临时生活补助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加强创业实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012年至2014年,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市级公共创业实训基地设备购置及维护,当年所需经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区要安排资金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居民自主创业,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

  放宽见习基地的认定条件,取消“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的规定。为确保完成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每年安排适当经费用于主管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机构开展工作,资金从市就业工作经费中列支。

  十一、加大就业资金支持力度

  市、区财政要加大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所需资金除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外,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此前已按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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