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高校毕业生(包括市外高校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4000元;高校毕业生(包括市外高校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时在市或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超过6个月的,分别由市或区就业专项资金再给予1500元的创业资助鼓励。

  (五)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市级公共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享受一次性免费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见习或参加市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岗位的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市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属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补贴期限3-6个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下达任务和参加见习人数,确定当年的具体补贴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

  (一)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失业期间参加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二)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等),并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备案的,按开展岗前培训人数每人50元的标准(每人只享受一次),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市属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具体开班备案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属于非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