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2011〕10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珠海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二、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履行劳动合同时间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下同)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市属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贷款期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办法按《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113号)执行。
(二)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毕业年度内的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自主创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