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至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整治占道经营考核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参与,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包括:
(一)有关占道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商铺的规划选址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有关占道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行业准入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占道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取得后的监管环节的实施情况。
(四)相关政府辖区监管环节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为发生后行政处罚环节的实施情况。
(六)协同执法行为的配合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市纪检监察部门批转的有关占道经营案件的落实情况。
(八)联席会议决定的专项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各项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类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一)听取汇报。
(二)现场查看。
(三)调阅档案、卷宗及相关资料。
(四)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纪委,作为年终考核各责任单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单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