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市设立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全市占道经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协同执法
第六条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的工作可以采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职能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
第七条 在联合整治占道经营行动中,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公安、规划、交通运输、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以达到综合整治的效果。
第八条 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对《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的占道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扣押、没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的行政处罚;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扣该商家的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如发现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转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处理:
(一)占道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内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歌舞厅、迪士高舞厅;机动车维修;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的。
(二)占道经营者在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内设立产生油烟等废气污染的餐饮项目的,该楼宇没有设置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专门烟道,或厨房未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隔的。
(三)占道经营的餐饮服务项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随意排放垃圾、潲水、污水的。
对前款占道经营者,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