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1〕10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占道经营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治理,维护珠海国家卫生城市的形象,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点行业占道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
(一)餐饮服务行业。
(二)商品零售行业。
(三)汽车冲洗、美容、维修行业。
(四)食品加工销售行业。
(五)其他重点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行为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居民区内、市场外延、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宾馆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公共广场周边等区域进行下列行为,并由此产生乱堆放、乱排放、污染环境、堵塞交通等不良现象的行为:
(一)经营性商铺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摆放商品。
(二)餐饮服务行业超出门闸设台经营。
(三)汽车清洗、美容、修理行业超出其洗车场地、修理厂地占用公共用地经营业务。
(四)食品加工企业超出其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进行食品加工和销售。
(五)其他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占道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监督考评以及总结汇报。
规划、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城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