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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法律法规和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备案办及其相关部门提交业务报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个季度初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

  (三)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所委托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七)分立与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破产。

  (九)市备案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但将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备案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跟踪了解试点企业的相关情况,并定期与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完整保留试点企业的外汇账户收支信息,期限为20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托管银行须对试点企业托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核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核查投资所需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发现可疑情况须立即向市备案办报告。

  托管银行须每月编制试点企业的资金流向和结汇报告,报送市备案办。

  第二十二条 试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取消试点资格,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与试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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