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津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工作,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