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研究制订《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验收标准》,修订《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规程。(省法制办负责推动完善和制订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制订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给予支持、加强指导)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