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1〕6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省69个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