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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购买县城规划区域商品住房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购买县城规划区域商品住房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府办〔2009〕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鼓励购买县城规划区域商品住房的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鼓励购买县城规划区域商品住房的意见(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关于鼓励购买县城规划区域商品住房的意见(试行)

  为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子,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速城镇化进程,着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根据有关规定,现就鼓励购买县城规划区商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规划区域购房的居民,其夫妻一方或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允许以其所购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还款最长期限为20年。

  二、购买住房首付比例确定为20%。

  三、凡在县城规划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本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本人自愿将该户户籍关系转为城镇户口的,可凭房产证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四、对进城购房的本县农村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进城购房的本县农村居民和县外人口可转为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进城购房的本县农村居民及在县城购房的外来人口子女享受县城教育同等待遇。

  七、进城购房后的本县农村居民,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原承包土地及林地的经营权保留不变,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八、本意见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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