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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府办〔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岭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岭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关岭自治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奖励办法

  为促进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县域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主体为县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各级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合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二、奖励实行百分制,具体奖励办法为:

  (一)按当年累计投放贷款总量分档计算:当年累计发放贷款总量在1000万元以下,不予奖励;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超过10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计1分(不足100万元按比例计算,如增加80万元计0.8分);超过500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加2分(不足1000万元按比例计算),票据贴现计入贷款投放考核。

  当年发放的贷款指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建设等而投放的贷款,不包括由于实施中央、省、市级重大项目等因素投放的贷款。

  (二)按当年用于本县新增贷款额与当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年末贷款余额-年初贷款余额/年末存款余额-年初存款余额),1、当年新增存款必须有60%以上(含60%投放到县域,超过60%以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1.5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比例计算),80%以上(含80%)计30分。2、当年无新增存款,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下降(含持平)的不计分,贷款余额增加100万元计10分,100万元以上每增加50万元计1分。本项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三)金融机构要在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积极配合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等手段来吸收存款,不能采取无序竞争的方式,扰乱金融秩序,如出现不良竞争行为,县政府将视其具体情况酌情扣分,并将支持重点转向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要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若出现重大金融风险,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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