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程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突出矿井要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区域联网工作。
3.煤矿日常监管情况。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各煤矿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系统不完善的“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5.机电管理情况。6万吨以上煤矿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有效。
6.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2009年底前要淘汰金属摩擦支柱。
7.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8.火工品管理情况。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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