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月下旬到9月,县安委会要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国庆 60 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治理力度,全面实施并完成整改和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详细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逐项销号。
2、对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河堤、桥梁、涵洞、危险路段等切实进行除险加固,彻底整治矿山井口、露天采场(坑)、建筑工地工棚及其他人员居所以及存放设备、物资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隐患,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堵塞漏洞,确保国庆 60 周年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矿山安全空中课堂”、“领导干部论安全生产”、“平安关岭”等各项宣教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全面推动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抓好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整体水平;9月25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将上述“三项行动”的阶段工作情况分别总结报县安委办。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阶段(10月至12月)。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
2、认真做好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的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
2、各乡镇、各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和经验教训,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认真总结“三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三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好的典型和事例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加强安,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不断探索和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的手段和方法,继续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工作摆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各乡镇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带头实施,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明确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与“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工作完成。
县安委会将把“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认真对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抓好落实。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在年度工作中予以“一票否决”,同时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高压保效。在“三项行动”实施过程中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同时结合各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工作查办力度。对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对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决不留重大隐患;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突出并加大对“五一”、汛期、“瀑布节”、国庆、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采取高压措施,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严格督查,严肃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开展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对重大隐患要进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报告备案。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必须严厉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在“三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逐项明确责任,按照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研究部署,提出目标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县安委办将及时掌握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消除重大隐患,通报重大问题,发布整改指令,解决重大问题,避免重大事故。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每月28日前将本月“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将全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报市安委办。
(四)立足实际,统筹协调。各乡镇、各部门要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忌形式主义、敷衍塞责。要把安全治理与安全执法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督促解决;把“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三项行动”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发动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做好“三项行动”工作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忧患意识,齐心协力,集中精力共同推进“三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各乡镇、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对一些好的典型和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要及时上报。
各乡镇、各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三项行动”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办。
附:1、关岭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2、关岭自治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综合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3、关岭自治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4、关岭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关岭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内容和责任分解表
牵头单位
| 打击和查处内容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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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相关执法主体部门或单位
| 无证无照和证照或手续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依法查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治的;虚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 各乡镇,县安监局、发改局、县乡企(煤炭)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工商局,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
|
2
| 各乡镇
| 综合打击非法采煤(矿)、取缔非法采煤(矿)窝点;打击非法业主和涉黑势力,查处涉矿违法违纪公职人员、监管失职渎职人员;落实打击非法采煤(矿)主体责任,明确打击非法采煤(矿)部门职责,建立长效机制。
| 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监局、县乡企(煤炭)局、交通局、公路段、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中心、电力公司。
|
3
| 县安监局
| 1.依法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依法查处煤矿和非煤矿山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无证无照小煤窑非法组织生产;瞒报煤矿事故。
2.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违章购销烟花爆竹产品;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的、。
3.查处矸石山违规堆放、处置的。
4.工矿商贸企业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
| 县公安局、县乡企(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
|
4
| 县乡企(煤炭)局
| 整合技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2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非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 有关乡镇、县安监局
|
5
| 县公安局
| 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打击非法生产、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依法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 县交通局、安监局、农机中心
|
6
| 县交通局
| 查处公路超限运输和客运站售超员票、发超员车;查处非法营运、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县公安、安监局、农机中心
|
7
| 县建设局
|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超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活动;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 县安监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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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建设局
| 查处城市公共交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城区、城郊结合部非法营运。
| 县公安局、交通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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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国土资源局
| 查处对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无采矿许可、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 县安监局、县乡企(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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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经贸局
| 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 县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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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质监局
| 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质量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
| 县安监局、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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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电力公司
| 查处电力行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采煤(矿)窝点供电。
| 县经贸局、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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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教育局
| 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
| 县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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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畜牧局
| 查处渔业船舶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 县海事处、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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