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保项目中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合同签订且施工单位进点后,按照专项资金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预拨不超过专项资金中工程款10%-30%的预付款。工程建设期间(即:工程进度达到50%-100%期间),按工程实际完成价款,拨付专项资金中工程款的50%-70%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后,拨付其余工程款(项目实施单位应留5%质保金,代质保期结束后支付施工单位)。
(三)环保项目中其他资金的拨付。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项目开始实施后,拨付3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通过验收后,拨付40%;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申请验收的正式文件;
2、项目竣工资金决算表;
3、市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4、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市环保、财政等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补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分期拨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款。
第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无偿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环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所结余的无偿补助资金,由市环保部门催促项目单位将结余的专项资金退还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治理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和污染物削减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组织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环保专项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并将受资助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国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