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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从项目库中选出拟资助项目;市环保、市财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二)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市环保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投入及使用合同(贷款贴息项目可以不签订合同);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出推荐项目。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无偿补助的项目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根据本办法,市财政部门拨付无偿补助资金到项目单位的专用账户。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对无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通过市环保和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贴息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编制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招投标等管理规定,对其实施的污染防治项目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预定时间完成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向市环保部门递交延期完成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申报项目终止,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负责根据审计结果催促项目单位将申请的专项资金退还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环保项目中拆迁费用的拨付。按照专项资金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先预拨不超过专项资金中拆迁资金50%的拆迁费,再根据拆迁进度及拆迁合同据实拨付。市区拆迁项目,应拨入市拆迁办专储账户依照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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