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会同市环保部门对申请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审查,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会同市环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三)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招标和公示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环保项目年度计划;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等工作;指导资助项目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使用以及项目实施、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察。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单独管理,专项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补助方式及标准、申报材料等要求,按照《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国家、省相应的环保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