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建〔2009〕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计[2005]16号、苏财建[2005]50号)、《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7]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计[2005]16号、苏财建[2005]50号)、《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7]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纳入市财政预算的排污费和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环境保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