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徐州市辖区凡农村居民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类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具体规格和型号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另行发布。补贴产品如有调整,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根据各区农户数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户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补贴资金和预算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 在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各区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区财政局会同同级发改经贸委于每年4月5日前,核实汇总本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