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建〔2009〕13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09〕2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9〕4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徐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刺激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财政部、省财政厅决定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为规范和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徐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09〕2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村居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辖区农村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商品中央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实际价格的13%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