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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 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贷款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贷款最长年限、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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