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廉洁资格审查的通知
(徐财规〔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针,遏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实施廉洁资格审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廉洁资格审查的范围
在依法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项目,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供应商实施廉洁资格审查。
实施廉洁资格审查的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将廉洁资格审查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公告。
二、实施廉洁资格审查的办法
1.在组织实施廉洁资格审查的项目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要求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具体在采购信息公告中予以确定。
3.供应商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效介绍信;
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4.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查询申请三日内,向申请查询人提供准确的书面查询结果。招标采购单位、申请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复核。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5.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实施廉洁资格审查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资格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台帐。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时间内,应当拒绝其参加其它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