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用人单位负责对被录用人员组织岗前培训。
4. 用人单位与公示无异议的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就业服务局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
(一) 补贴标准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对象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 申领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或半年)支付。各用人单位、乡镇和街道办按照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年度(或半年)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表,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并报送县就业服务局审核。就业服务局将补贴拨付到各用人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按实名打卡发放。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并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社区和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档案备案管理,建立本单位(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数据库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依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并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县就业服务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就业服务局,停止发放各种补贴,同时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填报《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变更申报表》,重新聘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一) 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