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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六)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有劳动能力);
  (七)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八) 1993~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
  (九)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十) 军人配偶;
  (十一) 烈属;
  (十二)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安置及补贴发放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要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向县就业服务局报送《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六条 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安置分配计划。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做到一年一核、一年一聘,上岗人员援助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 申请程序
  1. 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安置公布的范围和条件,自愿填报《桓仁县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认定表》,报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2. 初审。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的范围、条件,并签署意见。
  3. 复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综合复审后签署意见,并报送县就业服务局确认。
  4. 确认。县就业服务局将对已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复审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审批。
  5. 公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将经县就业服务局确认审批的人员在所在社区、村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安置。
  (二) 安置
  1. 综合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需求,县就业服务局确定年度岗位数量,各乡镇及街道办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
  2. 用人单位依据确定的岗位人数,在申请人中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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