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9〕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具体政策,县就业服务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 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城市环卫、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等。
(二) 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及社会文化服务等岗位。
(三) 单位性公益岗位。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报刊收发、驾驶、门卫、文印、保洁保绿、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四) 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以下就业援助对象:
(一)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三)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
(四) 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