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2、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3、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临时占用水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附件2: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的确定
(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水塘,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
(二)对于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水塘,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
1、水库(山塘):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范围;
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线及其包围的范围;
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
4、水塘(池塘):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
5、河道:
①有堤防(河岸):堤防外边脚线(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或河岸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
②无堤防(河岸):已有规划堤线的按规划堤防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规划或规划不建堤的河段,以相邻的上下游河段堤防为参照,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计算水位下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
计算水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报告编制导则》的规定确定(浙水河〔2007〕17号)。
(二)涉河建筑物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
1、涉河桥梁: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占用水域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如承台埋置在河床下,不计算其占用的水域面积。
2、码头:包括栈桥、码头平台、堆场的水平投影面积。
3、穿河管线:从堤身穿越的管线应计算其占用堤身的面积及两堤之间河道的面积。从河床底部穿越的管线不计算其占用河床的水域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