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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1〕331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请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函》(浙水河〔2011〕27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见附件2。各地按对应的地区分类档次(见附件3)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收费主体。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

  2.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

  3.全省县、市、区分类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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