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内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救灾救济汇兑业务,不得拖延。
三、公示和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一事一公开的方式,将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在所在地及时张榜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监察、审计和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四、责任追究
(一)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挪用、侵占救灾款物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核销救灾款物发放情况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核查灾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三)个人侵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张家川县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
(2010年8月14日)
为规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甘肃省气象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张家川县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气象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我县预报责任区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各地应按照《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县气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