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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灾情上报制度》、《张家川县救灾款物发放管理制度》、《张家川县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张家川县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张家川县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等防汛救灾八项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灾情的统计、核定、报告,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不得夸大、缩小、隐瞒和谎报。

  第九条 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张家川县救灾款物发放管理制度
(2010年8月14日)

  为了规范我县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管理,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救灾款物的申请和管理
  (一)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必须及时认真核查灾情,应在3日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申请救灾资金的请示。
  (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款专用储存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三)救灾应急款物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救灾应急款物应当优先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救灾应急资金应当在接到上级救灾文件5日内发放到灾民。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救灾款物发放分配之后的7日内将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和救灾捐赠物资的分配情况报送民政部门备查核销。

  二、救灾款物发放和领取
  (一)救灾款物按以下程序发放:
  1、灾民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查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灾民申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在分配救灾款物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要将下拨救灾款物数量、救济对象、救济原因和救济人员数量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无异议后,上报民政部门备案。发放救灾款物应当积极推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二)发放救灾款物应当做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发放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有文字记录,救灾方案、分配通知书、灾民领款三联单等,应当由相关部门妥善保存。
  (三)救灾款必须足额发放到灾民,任何单位不得将救灾款用于抵顶灾民拖欠的各种税费,也不得挪作他用。
  (四)发放救灾款物应当向受灾严重的重灾区和灾民倾斜,不得平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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