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汛救灾八项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张家川县灾情上报制度》、《张家川县救灾款物发放管理制度》、《张家川县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张家川县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张家川县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张家川县汛期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张家川县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张家川县防汛值班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张家川县灾情上报制度
(2010年8月15日)
第一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第二条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三条 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四条 灾情统计的各类指标解释,以《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计函〔1995〕290号)为准。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灾情进行核定,核定灾情可视情况采用如下不同方式:
(一)全面核定:灾害发生后,组织人力对灾害造成的各方面损失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定。
(二)抽样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随机选取部分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三)典型核定:在受灾的总体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或重灾地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推断全面灾情。
(四)专项核定:对某项损失情况进行专题调查,以核定全面灾情。
第六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粮食、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出最终灾情数据。
第七条 灾情核定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