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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在县社保局和地税社会保险征稽局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制度系统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使用与传递,为参保者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培训班;执行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各乡镇、各农场和牙叉镇各居委会要于2009年10月15日前相应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居民参保;承担县领导小组委托的有关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10月15日-10月18日)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统计、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到各乡镇、各农场及各居委会对城镇居民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数据的收集,汇总后报县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参保登记缴费工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

  (三)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0月-10月18日)广泛宣传动员,县政府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在公共集中地段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四)参保登记缴费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2月)

  1、成年居民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幼儿园在册儿童以所在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自愿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2、各乡镇、农场及各居委会在年度参保登记结束后,统一向县医保经办机构移交登记表、花名册等参保缴费资料,确保在2009年12月上旬将所有应保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医疗证发放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根据各乡镇、各农场及各居委会汇总的参保登记情况,组织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核对工作。经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为参保人员发放医疗证。

  (六)实施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

  1、县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各乡镇、各农场及各居委会收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转入财政基金专户。

  2、县医保经办机构统计全县居民参保情况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预算和划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就医费用。

  3、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网络,启动就医与报销结算程序,为参保居民患者提供服务。

  4、启动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深入各乡镇、各农场及各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居民医保工作长效机制,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完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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