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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府办[2009]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各厂矿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白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琼府[2009]60号)和《关于下达2009年社会保险扩面计划的通知》(琼人社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力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2009年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98%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去年试点工作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下列人员:

  (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 )

  1、成立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人劳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和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决算的审定,负责年终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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