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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五)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施工业主单位做好施工围墙上“户外小广告”的清除工作。

  (六)园林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桥梁、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户外小广告”清除工作。

  (七)环卫部门:负责清除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上的“户外小广告”清除工作。

  (八)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帖阵地的设置规划和建设。

  (九)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沿街、沿巷、社区店面开展整治“户外小广告”活动,与公安、等执法部门联合查处非法制作“户外小广告”窝点和责任人员。

  (十)供电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电线杆、电缆箱等供备电设施上“户外小广告”清除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小广告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和当场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扭送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对城建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涉非手机号码及电话号码进行认定。
  (十二)各乡镇、国营农场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小广告”清理工作。

  (十三)移动、联通、电信、邮政、广电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有关设备、设施上的“户外小广告”清理工作;对公安部门认定的涉非手机号码及电话号码予以处置。

  (十四)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经营人:负责清理其店面范围的“户外小广告”。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公民,经查实的,由政府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

  第七条 对当场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人扭送到城管部门的公民,经城管和公安部门认定,由政府奖励扭送人人民币300元。
  第八条 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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