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白府办[2009]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厂矿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黎族自治县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杜绝城镇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巩固我县卫生综合整治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海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告张贴阵地和户外广告张贴行为。
第四条 取缔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的领导、协调、督查考核工作,落实专项整治经费。
(二)监察部门:负责整治效能监察,检查督促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实施行政督察。
(三)城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小广告”的清除;加大巡查力度,重点地段采取守候蹲点抓现行的方式打击乱涂画、乱张贴行为;与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查处非法制作“户外小广告”窝点及责任人员;督促经营业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不落实的实施处罚;负责收集街面上乱涂写的涉非手机号码及电话号码等,报送公安部门认定。
(四)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车站、码头等交通窗口地带“户外小广告”清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