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上海地区外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外资认证机构上海办事机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已经公布,自2011年9月1日施行。根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办事处)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同时接受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为了全面贯彻执行《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外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外资认证机构在上海设立的办事机构。
2011年9月1日前已在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上海地区外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受理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地点:上海市民生路1208号1107室
电话:021-38620258、38620255
电子邮箱:wangl@shciq.gov.cn、wangjing1@shciq.gov.cn
三、办理程序
(一)新设立办事机构
1、外资认证机构向上海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备案申请资料:
①《外资认证机构上海办事机构信息登记表》, 见附件1(点击下载);
②《认证机构申请书》(含5.1.1、5.1.2、5.1.3、5.1.7、5.1.8所要求的附件)1份,见附件2(点击下载);
③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④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
⑤办事机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认证机构批准书和附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