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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

  (四)节约用地的原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迁建选址应当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尽量使用非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迁建后原来的宅基地应当退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和迁建后增加的耕地应形成地票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地票收益可用于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危房改造。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迁建选址方案

  受损农户需另行选址新建房屋的,应通过所在村社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选址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共同组织开展迁建选址的具体工作,煤矿企业应给予配合。要尊重群众意愿,椐根相关规划、当地自然条件、矿山现状和采掘方案,提出迁建的初步选址方案,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生产生活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选择2至3处地质安全区域作为备选场址。该选址方案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认备选场址及周边无地质灾害隐患,适宜建设,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评估及评审等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区县(自治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核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初步选址方案审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煤矿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村社及村民代表到备选场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地质专家对选址方案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照建房选址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经审核后出具是否同意初步选址方案的书面意见。

  (三)公开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初步选址方案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选址方案在拟搬迁的村社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如果过半数以上的拟迁建户反对该初步选址方案,应按前述规定另行提出选址方案,重新进行复核和公示。

  (四)采煤禁采区备案

  选址方案经当地群众认可后,应申请将该选定区域划为采煤禁采区,未经特别程序批准不得开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选址方案确定后30日内将选址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结果、相关图纸资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选址方案审核意见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煤监局进行禁采区备案。煤矿企业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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