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贸行业商协会制度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政〔2011〕429号)
机关各处(室)、商贸行业各商协会:
现将《关于加强商贸行业商协会制度建设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行业商协会
制度建设的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商贸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商协会规范、健康运作,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函〔1998〕第250号),结合我市商贸行业发展及行业商协会工作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厦门市商务局负责商贸行业商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其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商贸行业商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其清算事宜。
三、商协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会费管理、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换届选举等制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确保商协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四、商协会应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我市商贸业科学发展;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和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五、商协会有下列重大活动,应事前报告厦门市商务局: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召开涉及组织机构及负责人选举和变更、会费调整等事项的重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