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和上月末财务报表;
(四)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2);
(五)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及研发人员花名册;
(六)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奖励证书、用户报告、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第六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确认工作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辖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确认: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三)备案: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确认后的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报送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核发“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证书。
第七条 厦门市科技创新资金对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研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第八条 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资金对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研发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优先推荐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研发项目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建立服务专员制度,积极引导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跟踪辅导企业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它相关条件,帮助企业实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应按要求向市、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1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
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辖区: 厦门市
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编制
二〇一一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