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科〔2011〕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建设“创新厦门”,根据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及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企业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积极培育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是指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科技局负责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确认工作的管理,各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确认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拥有研究开发机构,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并掌握核心技术;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六)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申请确认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