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评。省辖市对照《标准》,进行自评,直接向省厅提出申报意见;省辖市在县(市、区)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按本规定申报本辖区内星级评估机构的材料;
(三)评估。省厅根据各市上报的星级机构申报材料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星级认定意见;
(四)认定。将拟定的星级认定意见在媒体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评定星级机构名单,发文通报全省,授予牌匾。
三、评估方法
评估通过实地检查、查阅台账、查询就业服务信息、召开座谈会、调查服务对象以及结果核查等方式进行。 具体方法如下:
(一)实地检查。根据《标准》中所要求的各项功能服务设施设备逐一对照检查;
(二)查阅台账。对反映近三年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资料和公共就业服务业绩进行查阅;
(三)查询信息。通过计算机中储存发布的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检查近三年来供求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非重复性;
(四)召开座谈会。组织部分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对本机构日常就业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五)调查服务对象。根据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随机抽调服务对象10人,用人单位10家,对评估机构日常就业服务情况,分别进行问卷调查;
(六)评估标准中明确对省辖市市场(场所)要求的功能内容,对县(市、区)不作评估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对照《标准》,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情况,将评估工作作为不断完善和推动服务功能建设的重要过程,避免走过场。
(二)为保证星级质量,被授予星级的单位,省厅将定期开展复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达标的机构限期整改直至调低星级和取消星级处理。
(三)被评估认定的星级机构,如需升星的可参加次年申报星级评估活动,且不占次年本市上报比例数。星级申报单位未能评上星级的,经过整改后也可在次年重新参加星级申报评估活动。
(四)获得称号的星级机构,星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星级牌匾由省厅统一定制。
(五)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是一项长期工作,今后凡申报星级机构,于当年6月底前按照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办法,统一由各省辖市向省厅集中上报,省厅根据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组织评估认定,年底公布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