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37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省厅在下发《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自评自测和省厅调查检测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开展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工作的第一年,各市要严格对照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开展自评、复评,将本地区符合三星以上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星级评估机构数不超出本市〔含县(市、区)〕机构总数的30%。各地申报材料请于9月30日前统一由省辖市集中报省厅,省厅将于10月份开展对各地申报机构评估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评估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 为加强和完善全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统一和规范服务流程,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江苏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功能建设星级申报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及星级划分
(一)评估对象。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
(二)星级划分。《标准》满分为100分,附加分3分,总计103分。 星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星级分数划定标准为:
1、96分(含96分)以上为五星级;
2、91-95分为四星级;
3、86-90分为三星级;
4、评分低于85分(含85分)无星级。
二、申报评估程序
根据《标准》,县(市、区)申报机构在自评基础上向省辖市申报,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区)申报机构进行复评,在省辖市上报基础上,省厅进行评估认定,公示评估结果。具体评估程序如下:
(一)自评。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照《标准》,对其所属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建设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并向市提出申报星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