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自治区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区工程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平台搭建、技术管理、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完成全区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专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落实全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培训等费用和本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二)自治区、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确定专人,应于2011年底前完成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等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评估工作,公布结果,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五)各级宣传部门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2、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3、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l: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一、项目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审批信息
2.项目核准信息
(二)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