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一)明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附件1),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
(二)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管理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
(三)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依托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及专栏,各市、县(区)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四)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指导本行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一)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
(二)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驻宁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