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法制办、招标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2011年11月15日前,依托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全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2011年11月底前,在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完成自治区本级12个部门(自治区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依据职能所管理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
(三)2011年底,各市、县(区)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本级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初步实现全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并实现与国家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互联网和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依据投资额度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围,细化和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管,做到条块结合。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有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