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五)鼓励发展社区养老(助残)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护理机构,享受养老福利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将生活料理、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餐饮服务列入社区养老(助残)服务主要经营项目。指导已注册的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按规定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相关优惠政策。社区养老(助残)餐桌、社区托老(残)所享受相关扶持性政策。政府建造、购买、长期租用场地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场所,以低租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并鼓励其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场所。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助残)家庭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残联、市总工会)
四、加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
(一)加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在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家庭服务人员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或输入。(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支付培训补贴。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一批职业院校和具备培训资质的家庭服务企业作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逐步推行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有用工需求的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实施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