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家庭服务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注重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和新型业态,促进家庭服务业经营理念、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以及服务品种的创新,优化我市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就业局)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质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完善社区养老和助残服务,以经济困难老年人和残疾人为重点,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居家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服务。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采取鼓励商业性投资或政府投资出租等方式,帮助小型家庭服务机构解决服务场所问题。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规划局)
三、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积极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制定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就业局)
(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大型家政企业以资产、品牌、经营管理优势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拓展服务网点,建立和完善服务网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化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有实力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培养家庭服务企业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