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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大足区有关问题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大足区有关问题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33号 2011年10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国函〔2011〕129号)批准,撤销万盛区和綦江县,设立綦江区,撤销双桥区和大足县,设立大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大足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成立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有关筹备事宜,主持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报筹备组公布。

  三、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23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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