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拉萨市残疾人保护管理办法》、《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市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驻市的中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和义务。残疾人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全市各企业用人单位由各级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严格按照规定,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作用。
(十六)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将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融入公共文化体育生活,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艺术团体、群艺馆要积极培养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创编、排演反映扶残助残、自强不息 等先进事迹的文艺节目。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特殊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组织残疾人摄影、书法等艺术比赛,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逐步建立市县两级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和残疾人艺术表演团。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残疾人特殊文化、体育人才。积极参与残奥、特奥、聋奥运动。
五、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进一步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市、县(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拓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筹资渠道。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等优先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级残联要通过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形式,积极争取对口援助省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对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
(十八)加强宣传,强化公众扶残助残意识。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念,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全市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
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要大力宣传扶残助残先进典型,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树立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