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体规划。对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在享受普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特殊的优惠政策。
全市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拉萨市残疾人保护管理办法》、《拉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防护条件,在残疾人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先进、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退休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破产企业对残疾职工的遣散费必须高于其他职工,提高幅度应不低于20 ,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时,要安排专项指标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30 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适宜的工作岗位,其工资保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农)疗所(场)、庇护性工场、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福利企业和个体从业残疾人的优惠减免、贷款政策,建立残联、国税、工商、民政、银行等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解决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扶持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残疾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登记、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登记造册、服务援助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残疾人求职登记和就业咨询窗口,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开展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密切配合,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同时开展对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登记和失业人员台帐。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给予优惠:1、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营业场地;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对残疾人申请的各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残疾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对符合现行担保贷款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3、依法减免下列税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组织或助残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证明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批,所接纳的用于助残的社会资金和物资捐赠,免收所得税。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接受的国际捐赠物品,按程序报请减免关税;对于援建的服务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我市的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 的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 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 的个人所得税。4、按照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拔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40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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